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801号
原告:彭丽媛,女,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室。
被告:陈晨,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陈柏吉,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程维,职务:公司总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威,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住所地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职务:经理。彭丽媛与陈晨、陈柏吉、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彭丽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彭丽媛撤诉。案件受理费1871元,由彭丽媛负担。
审判员 张蕾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帅—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