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9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西桥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233号。
法定代表人:纪洪涛,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朝明学,男,197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西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朝明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贷款本金258496.6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7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亮
审判员 张国权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