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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1793号

徐大勇与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大勇,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793号

原告:徐大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龙树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三台县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89号。

法定代表人:方相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媛,女,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系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大勇与被告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大勇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大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大勇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左亚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