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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24号

晁某某诉任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晁某某,任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24号申请人晁某某,男,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62年4月10日生,汉族,晁某某申请执行任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16日申请人晁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对(2017)陕0425执24号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存文

审判员  张步超

审判员  邓国阁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