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508号罪犯边延海,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2011年11月25日,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德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边延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12日减刑1年;2015年12月9日减刑10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18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表扬4次,获得有效积分2666分,部分缴纳罚金,违纪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边延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陈兆杭
代理
审判员 李金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晶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