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365号申请人霍兰叶,女,1967年3月生,山东省禹城市申请人李山,男,1988年6月生,山东省禹城市申请人李田田,女,1989年5月生,山东省冠县申请人李娜,女,1990年5月生,山东省济阳县被申请人殷晓蒙,男,1990年4月生,山东省禹城市申请人霍兰叶、李山、李田田、李娜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鲁N99X**车辆于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英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