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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3民初953号

张广洞与王建桥、吴广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广洞,王建桥,吴广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953号

原告:张广洞,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超,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桥,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被告:吴广玺,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洞诉被告王建桥、吴广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1元减半收取计23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福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耿潇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