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953号
原告:张广洞,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超,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桥,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被告:吴广玺,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洞诉被告王建桥、吴广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1元减半收取计23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福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耿潇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