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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437号

王正红与被执行人王虎、柳盼、柳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正红,王虎,柳盼,柳林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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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王正红,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

被执行人:王虎,男,汉族,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

被执行人:柳盼,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

被执行人:柳林山,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正红与被执行人王虎、柳盼、柳林山民间借贷纠纷(2017)陕0523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7040元、利息5442.5元、诉讼费159.5元及执行费158元,合计22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柳盼处扣划8600元,从被执行人柳林山处扣划4200元;王虎给付王正红现金5000元,柳林山给付王正红4842元。综上,王正红共受偿22642元。柳盼缴纳执行费158元��本案至此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23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政文

审判员  张 成

审判员  袁宏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