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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384号

刘峥与牛保平、牛双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峥,牛保平,牛双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84号原告刘峥,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刘利伟,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保平,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牛双太,又名牛廷元,男,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朝民,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峥诉被告牛保平、牛廷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峥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峥因个人意愿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刘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峥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峥负担。

审 判 长  周 娜

人民陪审员  张润贵

人民陪审员  陈晓晖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