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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4539号

天津市森特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郑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森特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郑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4539号

原告:天津市森特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郑磊。

原告天津市森特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森特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森特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森特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克亮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睿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