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189号
申请人:兰树平,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执行人:郑兴琼,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40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兰树平申请执行郑兴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扣留郑兴琼工资,双方达成分期支付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天明
审判员 卢志坤
审判员 郑从俊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楚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