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5执253号

曾立志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立志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253号移送���行人高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曾立志,男,生于1965年5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17)川1525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曾立志刑事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元,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曾立志与案外人共有房产一套,因系被执行人保障生活的唯一住房,不便处理,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5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曾立志应支付刑事罚金2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淑君

审判员  严 强

审判员  黄 凌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 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