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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1132号

赵顺与王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顺,王志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1132号原告赵顺,男,汉族,住驻马店市。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峰,男,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顺诉被告王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志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顺撤回对被告王志峰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姚 洁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人民陪审员  侯艳敏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