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4执5号申请执行人王宝民,男,汉族,1968年4月2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东宁县。被执行人刘宪福,男,汉族,1955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东宁县。被执行人卜秀凡,女,汉族,1958年4月1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东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绥阳林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卜秀凡现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卜秀凡在东宁农村商业银行存款4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学财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闫贵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