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196号
原告:李学兵,男,196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岳用廷,男,成年人,汉族住林州市任村镇古城村。
原告李学兵诉被告岳用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学兵负担。
审 判 长 卢晓军
代理
审判员 魏玉峰
人民陪审员 常海恩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庆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