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92号
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信息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安彦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双成,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曹立立。
被告:王满圈。
被告:符士民。
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曹立立、王满圈、符士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强
审 判 员 李云云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逯天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