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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92号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曹立立、王满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曹立立,王满圈,符士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92号

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信息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安彦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双成,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曹立立。

被告:王满圈。

被告:符士民。

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曹立立、王满圈、符士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强

审 判 员  李云云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逯天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