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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697号

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郝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白某某、袁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某某银行,郝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白某某,袁某某,杨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697号原告陕西某某银行。负责人王某某,系该支行行长。被告郝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白某某。被告袁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郝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白某某、袁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后,原告仍不预交或者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赵海燕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慧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