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民初84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城北街11号。
法定代表人:盖亚娜,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军军,该行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新华,该行新开街分理处副主任。
被告:丁新辉,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灵寿县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诉被告丁新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书香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娅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