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844号原告张晓翠,住辽源市。原告张晓红。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晓枫,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亮,住辽源市。被告张先伟,住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翠、张晓红诉被告张明亮、张先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翠、张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晓翠、张晓红负担。
审 判 长 王 拓
人民陪审员 孙景梅
人民陪审员 赵淑珍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业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