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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844号

张晓翠、张晓红与张明亮、张先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晓翠,张晓红,张明亮,张先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844号原告张晓翠,住辽源市。原告张晓红。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晓枫,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亮,住辽源市。被告张先伟,住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翠、张晓红诉被告张明亮、张先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翠、张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晓翠、张晓红负担。

审 判 长  王 拓

人民陪审员  孙景梅

人民陪审员  赵淑珍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业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