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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民终671号

郑喜明与林口县建堂乡永进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喜明,林口县建堂乡永进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6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喜明,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林口县建堂乡。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口县建堂乡永进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口县建堂乡。

法定代表人:闵仁基,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男,该村委会法律顾问。

上诉人郑喜明因与被上诉人林口县建堂乡永进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喜明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喜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喜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喜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杜 敏

审判员 毕 旭

审判员 李冬梅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文秀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