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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504-2号

李某某诉李某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504-2号

原告:李某某,女,36岁,1980年12月29日.

被告:李某某1,男。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李某某1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之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自己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即退回李某某150元)。

审 判 长  侯满星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李玉民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玉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