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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2072号

徐贺飞与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贺飞,王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072号

原告:徐贺飞,男,1994年4月1日出生,住滦平县。

被告:王坤,男,1994年3月9日出生,住滦平县。

原告徐贺飞与被告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徐贺飞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贺飞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贺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0元,减半收取计80.00元,由原告徐贺飞负担。

审判员  宗建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玉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