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072号
原告:徐贺飞,男,1994年4月1日出生,住滦平县。
被告:王坤,男,1994年3月9日出生,住滦平县。
原告徐贺飞与被告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徐贺飞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贺飞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贺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0元,减半收取计80.00元,由原告徐贺飞负担。
审判员 宗建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玉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