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100号
申请执行人:施义飞,男,198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德宣福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十二大道10号516室。
法定代表人:张继红,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义飞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德宣福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工资280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亮
审判员 张国权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