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席金柱,男,1962年9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厚彬,男,1971年9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席金柱与李厚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案件标的14710元,承担诉讼费84元及执行费122元,合计14916元。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厚彬名下车辆、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厚彬的银行存款,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曹正龙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博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