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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执39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与邓崇寿、梅昌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邓崇寿,梅昌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住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679753083Y。

法定代表人:文刚锋,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邓崇寿,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被执行人:梅昌蓉(系邓崇寿之妻),女,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邓崇寿、梅昌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527民初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31306.68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崇寿、梅昌蓉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2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永红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