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21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防身村。
法定代表人:刘功武,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乔坤,男,197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被执行人:戚欣,女,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被执行人:于庆磊,男,198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顺大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乔坤、戚欣、于庆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垫付款项534984.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17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亮
审判员 张国权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