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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5085号之二

青岛韩亚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韩亚重工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085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李伟胜,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封家泊村395号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坚夫,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青岛韩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岭前村。

法定代表人:赵东浩,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俊哲、周忠玲,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李伟胜与被申请人青岛韩亚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鲁0285民初508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青岛韩亚重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万元的财产,并查封担保人青岛富晟鑫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担保财产鲁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李伟胜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韩亚重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万元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青岛富晟鑫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担保财产鲁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贵毓

审 判 员  邴兴飞

人民陪审员  李广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臧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