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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7号

马伟丽与李国杰、李章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马伟丽,李国杰,李章印,陈风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7号

原告:马伟丽,女,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中奎,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杰,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李章印,男,194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陈风梅,女,194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系陈风梅儿子。

原告马伟丽诉被告李国杰、李章印、陈风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伟丽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伟丽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伟丽撤诉。案件受理费6006元,减半收取计3003元,由原告马伟丽负担。

审 判 长  焦静霞

人民陪审员  单彦周

人民陪审员  冉刚勇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李冠男

书 记 员  陈志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