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1469号
原告: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松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牛勇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春,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波,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张琦,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自愿撤回对张琦的告诉。
本院认为,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 洋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鑫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