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35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中段****号。
负责人:郭永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敏,女,该行员工。
被告:赵庆涛,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赵秀玲,女,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王志勇,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董建新,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诉被告赵庆涛、赵秀玲、王志勇、董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司少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