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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6民初267号

原告巩金凤与被告张济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巩金凤,张济虎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6民初267号

原告:巩金凤。

被告:张济虎。

原告巩金凤与被告张济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巩金凤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金凤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金凤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巩金凤负担。

审判员  姚胜志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槐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