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622号原告刘德山,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刘涛,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于有华,男,55岁,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安成义,男,54岁,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德山、刘涛撤回起诉。
审判员 肖海珅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福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