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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3行初2号

王玉和与辽源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不服治安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和,辽源市公安局东山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403行初2号

原告:王玉和,男,194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源市西安区。诉讼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王玉和之子。

被告:辽源市公安局东山分局。

法定代表人:周生,该分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由王玉和诉被告辽源市公安局东山分局治安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王玉和于2017年0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和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王玉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卫东

审判员  王淑荣

审判员  王文宝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海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