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1民催9号申请人浙江中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铁路西货站。
法定代表人:余力,董事长。申请人浙江中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浙江中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6321041302号、票面金额为100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中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50元,由申请人浙江中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 健
审 判 员 邵成飞
代理
审判员 谢芸芸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张乾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