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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恢616号

王磊、刘明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磊,刘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616号申请执行人王磊,女,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刘明明,男,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王磊诉刘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重复立案,本院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民初字第2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