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1337号
原告:陈正豪,男,1968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鸿杨,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芳,女,1971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原告陈正豪与被告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2日立案。
原告陈正豪于2017年0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正豪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陈正豪撤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计1390元,由陈正豪负担。
审判员 宋卫东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珊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