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6民初612号
原告:崔帝军,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昭苏县村民。
被告:胡涛,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昭苏县城镇居民,住昭苏县。
原告崔帝军与被告胡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崔帝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帝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帝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帝军负担。
审判员 李志梅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