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714号
原告:李治业,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系原告之子),住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被告:肖会英,女,汉族,1975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李治业与被告肖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李治业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李治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治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治业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审 判 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白留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