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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714号

李治业与肖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治业,肖会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714号

原告:李治业,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系原告之子),住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被告:肖会英,女,汉族,1975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李治业与被告肖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李治业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李治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治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治业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审 判 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白留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