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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执983号

申请人郭秀峰、杨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五恒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秀峰,杨伟,安阳市五恒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983号申请人郭秀峰,男,汉族。申请人杨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五恒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秀峰、杨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五恒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五恒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6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晁震

审判员  常波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牛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