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889号
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开发区南京路与睢阳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9845745K。
法定代表人:熊申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向坤、刘亚军,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芝玲,女,汉族,1972年8月12号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侯芝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国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