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第4624号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玉忠。组织机构代码证:77368857-2地址:南阳市新华东路。
委托代理人:李奇,该社职工。被告杜守川,男,汉族。被告李文学,男,汉族。被告杨全红,女,汉族。被告翟元朝,男,汉族。被告张炳付,男,汉族。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杜守川、李文学杨全红、翟元朝、张炳付金融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原告所提交民事诉讼证据,被告具体身份不明确且原告也不上交公告费。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主体资格不明确,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诉讼费5200元未缴纳,不再缴纳。若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良中
审 判 员 马俊会
人民陪审员 张炳旭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晓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