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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民初第4624号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守川、李文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守川,李文学,杨全红,翟元朝,张炳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第4624号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玉忠。组织机构代码证:77368857-2地址:南阳市新华东路。

委托代理人:李奇,该社职工。被告杜守川,男,汉族。被告李文学,男,汉族。被告杨全红,女,汉族。被告翟元朝,男,汉族。被告张炳付,男,汉族。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杜守川、李文学杨全红、翟元朝、张炳付金融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原告所提交民事诉讼证据,被告具体身份不明确且原告也不上交公告费。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主体资格不明确,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诉讼费5200元未缴纳,不再缴纳。若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良中

审 判 员  马俊会

人民陪审员  张炳旭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晓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