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1民初1275号原告李爱民,男,汉族,1968年8月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被告江西三僚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梅窖镇三僚村。组织机构代码69606398-1.法定代表人曾显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爱民诉被告江西三僚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江西三僚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开封分公司相关人员在实施民间借贷行为过程中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且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爱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凤军
审判员 牛清林
审判员 高卫东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洋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