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889号
申请执行人:左某某。
被执行人:汪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14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某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潮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