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888号
原告:董书强,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告:左金浜,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原告董书强诉被告左金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董书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书强提出撤诉申请系对于自身权利的处分,原告董书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书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计104元,由原告董书强负担。
审判员 孙延晓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