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孙志君,女,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职员,住赤峰市。
被执行人:赵韧,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本院在执行孙志君与赵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瑞新
审判员吴景宏
审判员张春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俊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