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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577号

孙志君与赵韧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志君,赵韧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孙志君,女,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职员,住赤峰市。

被执行人:赵韧,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本院在执行孙志君与赵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瑞新

审判员吴景宏

审判员张春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俊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