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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868号

安庆市大观区某某钢管租赁站、李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庆市大观区某某钢管租赁站,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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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868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大观区某某钢管租赁站。

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03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潮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