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5810号
原告:韩乾。
被告:刘世飞。
被告:党小利。
被告:刘林怀。
被告:张晓艳。
原告韩乾与被告刘世飞、党小利、刘林怀、张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马存兴
审 判 员 高 强
人民陪审员 乔志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