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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民初1474号

马正仓与张进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正仓,张进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474号

原告:马正仓,男,甘肃省镇原县人。

被告:张进福(又名张武德),男,甘肃省镇原县人。

原告马正仓诉被告张进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马正仓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正仓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正仓撤诉。案件受理费2128元,减半收取计1064元,由马正仓负担。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彦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