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474号
原告:马正仓,男,甘肃省镇原县人。
被告:张进福(又名张武德),男,甘肃省镇原县人。
原告马正仓诉被告张进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马正仓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正仓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正仓撤诉。案件受理费2128元,减半收取计1064元,由马正仓负担。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彦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