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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刑更66号

张文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张文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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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66号罪犯张文文,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蒲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文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6月2日裁定减���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于2017年6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提出罪犯张文文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5个。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15个。2017年4月12日缴纳罚金10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张文文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张文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31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晓强

审 判 员  别周玲

代理

审判员  张敏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