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88号
申请人:巴里坤国欣煤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
法定代表人:郭建志。
被执行人:石棉天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石棉县。
法定代表人:张弘。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巴里坤国欣煤焦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棉天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显波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元森 来自: